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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以下内容为民航局适航司发布原文:

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适航审定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改进适航审定管理方法,逐步实现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进一步提高适航审定工作效率,现决定针对通用航空领域,对航空器加改装审定、设计保证系统要求、自制和套材等小型航空器管理、适航证件办理等方面的管理予以简化。具体包括:

 

一、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除运输类之外的航空器进行小改时,采用事后备案制。申请人在进行小改时无需获得局方批准,可自行按照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 要求开展加改装工作、确认符合性、做好有关记录,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局方提交本年度完成的改装资料。此政策涉及的航空企业包括取酬和非取酬的国内所有通用航空运营企业。

 

二、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除运输类航空器之外的,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量为 10 座及以下的,且不进行 CCAR 91.703条规定的一般商业飞行、训练飞行和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进行大改时,采用如下简化程序。

 

对具备改装方案制定能力、符合性验证和确认能力的国内通用航空公司,可简化局方审批程序。申请人向局方提交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申请,局方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答复后,申请人可自行进行改装和符合性核查工作,完成后向局方提交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至少包括型号设计更改描述、使用限制、确认已符合的有关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限制的符合情况。局方在收到内容完整的符合性声明并确认缴费后,向申请人颁发 STC 证件。

 

三、 《 套材组装轻型运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 》 ( AP 一 21 一 AA 一 2015 一 38 )、 《 自制航空器特许飞行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颁发和管理程序 》 ( AP 一 21 一 AA 一 2015 一 39 )和 《 用于航空比赛和展览的航空器特许飞行证颁发和管理程序 》 ( AP 一 21 一 AA 一 2015 一 39 )等三个程序,基于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现决定予以废止。

 

四、对于非取酬的自制、套材组装、航空比赛以及展览展示用航空器,由专业协会负责制定标准和管理程序,报民航局批准后执行。

 

五、通航企业申请设计批准时,按自愿原则建立设计保证系统。

 

六、改进通用航空器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办理程序,由民航局适航司负责制定专用系统,进行网上申办和管理。计划于 2018 年一季度开始上线运行。

 

民航局适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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